《信訪條例》法制宣傳資料(一)
添加時間:2020-05-11 點擊量:3975
一、哪些情況可以用信訪的方式反映問題?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可以對下列五類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五類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二、哪些問題應當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和決定不服的申訴,可依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反映;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服的申訴,可依法律規定程序向人民檢察院反映。
三、什么是正確的信訪方式?
《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
四、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必須客觀真實,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五、提出信訪事項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六、信訪事項應當向哪個機構提出?
對村(居)民委員會的信訪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信訪應當到其主管部門提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部門的信訪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信訪應當向市級人民政府提出。
七、采用走訪形式信訪的信訪人應注意的問題?
《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反映信訪問題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的信訪接待室、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群眾信訪接待中心;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八、哪些問題不能通過信訪途徑解決?
涉及勞動爭議的糾紛(如:工傷、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糾紛等)應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民事糾紛(如:民間借貸、交通事故、買賣合同、醫患糾紛、學生傷害等糾紛)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什么樣的糾紛應當進行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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